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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儲存
食用油容易與空氣中的氧發生化學反應,這種現象叫“油脂反應”,食用油出現哈味就是油脂被氧化的結果。儲存植物油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a免光照,在光照條件下,將加速油脂的氧化;
b隔絕空氣,可選用綠色或棕色玻璃瓶或陶瓷器皿盛裝。盛油的容器要清潔、干燥,裝油后塞緊木塞或蓋嚴瓶蓋,不給油脂創造產生氧化的條件;
c盛油的容器放陰涼通風處,防止溫度過高和陽光照射;
d及時清除油內的油腳和雜質,并要特別注意油里不要帶進水分,已混進的水分要加熱蒸發掉再裝瓶;
e維生素E是一種良好的抗氧化劑,可用一粒維生素E膠丸,刺破后加入500毫升食用油中,攪勻,即可防止食油變質。還可以在油中放入萬分之三的丁香或萬分之二的生姜,也能防止產生臭味。
2關鍵指標
過氧化值。食用植物油中的過氧化值增高,表明植物油的氧化程度增加,將導致油脂氧化劣質,產生大量人體有害的低分子醛酮物質,降低植物油的營養價值。《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規定過氧化值應小于0.25g/100g。
酸價。酸價是食物植物油的一項重要衛生指標,食物植物油中酸價的增高,可導致油脂裂變,降低營養價值影響人體正常的消化功能,嚴重劣質的植物油將產生對人體有害物質。《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規定酸價應小于3mg/g。
浸出油溶劑殘留。采用浸出法工藝生產的食用植物油中含有微量的浸出油溶劑,主要是六碳為主的烷烴類物質,其中一些成分(如苯類等)對白血病有促發作用。浸出油溶劑殘留是食用植物油的一項重要衛生指標,《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規定應小于50mg/kg,而一、二級大豆油要求不得檢出。
加熱試驗。加熱試驗是鑒別食用植物油精煉程度的一種簡便方法。該項目不合格,表明植物油可能是原油(毛油),也可能是精煉程度不高,尚未達到衛生標準要求的植物油是不可食用不得處于市場。
3法律法規(列舉3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標注。食用植物油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負責。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稱應當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實屬性。單一品種食用植物油應當使用該種食用植物油的規范名稱,不得摻有其他品種油脂。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食用植物油調配制成的食用油脂,產品名稱應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規定,標注為“食用植物調和油”,并在標簽上注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規定在標簽、說明書上顯著標示。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準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簽、說明書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
4檢疫規定
為了保證進境食用油的質量安全,促進進口貿易的發展,根據2009年植物保護國際公約(IPPC)發布的植物檢疫措施國際標準《基于有害生物風險的商品分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對進境食用植物油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決定對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檢驗檢疫類別”中,有“P/Q”要求的進境食用植物油需隨附官方《植物檢疫證書》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
根據新規,2011年,對于進境后不再進行分裝或加工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入境時不再要求隨附《植物檢疫證書》。對于其他進境食用植物油,根據《進境植物和植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應由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進境食用植物油加工工藝等有關信息。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出口國或地區提供的加工工藝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要求隨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有關決定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對于愿意繼續出具《植物檢疫證書》的輸出國家或地區,其輸華食用植物油可免予上述風險評估程序。
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有意進口食用植物油的企業,高度重視產品使用條件和標識,必須了解清楚相關法規要求,積極做好準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損失。
食用植物油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食油)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
第三條 生產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須遵守GB8955《食用植物油廠衛生規范》。
第四條 各生產加工單位必須對成品進行檢驗,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五條 采購食用植物油必須索取衛生合格證或化驗單,不符合《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六條 生產、貯存及銷售食油應有專用油桶(池、槽),并要保持清潔,定期清洗。為防止與非食用油相混,食用油桶應有明顯標記,分區存放。貯存、運輸、裝卸時要避免日曬、雨淋及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第七條 生產食油的原料中發現有毒雜草籽及異物必須清除,生產中使用的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產過程應嚴格防止潤滑油的污染。生產食油的溶劑應符合衛生標準。運輸、貯存、轉罐時,應有專用車(或特別洗槽車)、專用罐及專用管道擬防污染。
第八條 用浸出法生產食油的單位必須制訂和嚴格執行生產操作規程,浸出油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嚴防溶劑跑、冒、滴、漏。
第九條 生產棉籽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游離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
第十條 未經精煉的毛油,不得供食用。
第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